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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云山汉墓区为西汉代江都王陵园。为了解大云山西汉江都王陵出土用材,对大云山汉墓13个取样的用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柘树、锥木和竹子,三种用材均适合作为用材。1年冬,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1号安置小区内出土了一盒墓志,记载时代先后跨越了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志文内容涉及后汉李崧冤案、北宋李昉渊源等较多历史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证史、补史的作用,对研究这段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价值。1年1月至211年1月,为配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建设,郑州大史学院考古系对荥阳后真村墓地进行了考古勘探与发掘。清理出唐至金代墓葬共1座,其中唐墓2座、宋墓7座、金墓1座,部分墓葬出土遗物较为丰富,为唐宋时期丧葬习俗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资料。ⅡM1394是1997年以来在土城子古城周边发掘的东周墓葬中的一座围沟墓,时代为战国中期。该墓被ⅡM138ⅡM1345打破。ⅡM1394和ⅡM1388均出土较多具有典型晋文化特点的遗物,表明两座墓存在密切关系。这两座墓葬的发现对研究战国时期北方农牧结合地带多民族文化的交融具有重要意义。
陵坡墓地是目前发现的西周时期等级的墓葬群,备受学界关注。关于墓地的性质,以往学界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相持不下。本文立足于全新的考古资料,阐明墓地位置与选址特点,重点分析和讨论了墓地的布局与年代及商周时期"四条墓道"大墓的等级制度。认为墓地墓位是按照"自上而下,大墓居中"的原则来安排的;起始年代可能为西周早中期之际,废弃于西周晚期;商周时期四条墓道是王墓的常制、规制,其他贵族不能随意轻易设置,但或因某种原因可以获赐配享,不过形制和王墓墓道有别,据此排除了陵坡墓地"王陵说"的可能。*后从墓地形态、墓葬等级与葬俗特征方面,结合墓地地望与文献记载,判断墓地为"周公家族墓地",而非其他。16年11—12月,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西安邮电大学南88米处),唐代香积寺旧址北约3米处,发掘古墓葬6座。其中一座唐代墓葬(编号M2),为坐北朝南的竖穴墓道土洞墓,虽被盗扰严重,仍出有瓷器、陶器、骨器等13件(组)随葬品及墓志1合,确认墓主为大中十一年(857年)燕国太夫人李氏。志文记载详细,内容丰富,由此揭示绛郡李氏由来,李夫人诸祖、其夫窦佐及其子嗣乃至扶风窦氏职官迁转之史实,晚唐时期窦、李一系姻亲关系,及所反映世家大族相互联姻的社会历史现象等,补充了晚唐时期平判入等的等次划分有关规定,有证史、补史之重要价值。另外,确认了唐代皇甫村的位置,对唐代历史地理研究也有一定意义。近年来,在明长城沿线隘口陆续发现了四通记载明代戍边军人拥有地亩、营房等生产生活资料的碑刻。它们在格式、内容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立碑年代也相近,这说明散布于不同地点的四通碑刻存在着内在联系。本文通过对四通碑刻的比较研究,并参考其他碑刻、文献资料,基本说明了明代巡关御史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明确了巡关御史、特别是巡按西关御史的监察范围、职责等信息。碑文还涉及到明代军事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军屯,其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军事经济政策贯穿于整个明代。本文经过梳理和研究,揭示了边地的屯田、屯田管理、屯田的违法买卖以及处罚措施,还有边地屯田的监管,等等。本文介绍了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和外延越来越丰富的背景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由物质遗产转向物质与非物质并重,作为二者之间的联系者、非物质的传承者、遗产地精神建构者的"人"愈发凸显着其重要作用和地位;文中通过对具体保护案例的分析,探讨基于价值观发展而带来的认知变化,指出"人"在其中具有的重要价值,以期在今后的保护实践中,将其纳入更完善的体系进行评价。
M38是因现代人盗掘而在铁岭墓地发掘区外进行抢救性发掘的一座战国墓。发掘表明,此墓古代三次被盗,仍出土了一大批青铜器、陶器、玉器和骨器,是铁岭墓地随葬品物*为丰富的一座墓葬,对于判定铁岭墓地的性质有重要意义。陶器起源于我国长江中游南岭以北的江南丘陵地区,这些陶器均为圜底器,各方面都显示出原始的特征,伴出石核-石片打制石器,骨、角、蚌器发达。这与我国北方、俄罗斯远东地区和日本发现的年代稍晚、伴出细石叶的平底陶器有明显差异,但与圜底陶器的共存又显示了后者可能受到我国南方地区早期陶器的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分析铭文被刮磨的小子休盨与小子吉父甗铭"仲小子"的称谓,得知仲乃周幽王卿士虢石父,佐证学者关于虢国墓地M21墓主人虢季为虢公忌父(亦即小子吉父)与M21埋葬年代为春秋早期的观点,并进一步推证其具体时间应为公元前715年至前77年之间。本文主要讨论河南上蔡郭庄王金鼎1号春秋楚墓出土有儿簋铭文中"洹"字读法及相关问题。簋之时代,从其铭文字体和有关辞例,同出铜器、陶器等看,似以定在春秋晚期前段为宜,而非春秋早期。从文字学的角度来看,目前所见两周金文中"桓"字,或写作" "、" ",而未见有写作"洹"者。相反,金文和楚简中却有"宣"写作"洹"的例证。因此,将"洹"读作"桓",谓"陈洹公"即"陈桓公",不当,应读为"宣","陈洹公"即"陈宣公"。由此可对洹子孟姜壶"洹"字的读法重新加以审视。以往多读"洹"为"桓",谓"洹子"即《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的"田桓子"。据簋铭及清华简《系年》等新出材料来看,壶铭的"洹"应即"宣","洹子"即"宣子",而非传统认为的"桓子"。日本杏雨书屋藏有6件唐代宫廷写经。通过考察这批资料,可知宫廷写经系批量装潢,每卷题记都是由书手先写上去,装潢完成之后,并无专人再进行检查;《金刚经》的抄写时间*早为咸亨三年(672年)五月十三日;《金刚经》校对者都是书手,而《法华经》校对者既有僧人,也有书手;太原寺寺主由慧立易为慧德,具体时间应在仪凤二年(677年)正月至五月之间;《法华经》卷第四中品题作"妙法莲华经持品第十三",而《大正新修大藏经》中却作"妙法莲华经劝持品第十三",二者有所不同。
大云山汉墓区为西汉代江都王陵园。为了解大云山西汉江都王陵出土用材,对大云山汉墓13个取样的用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柘树、锥木和竹子,三种用材均适合作为用材。1年冬,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1号安置小区内出土了一盒墓志,记载时代先后跨越了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志文内容涉及后汉李崧冤案、北宋李昉渊源等较多历史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证史、补史的作用,对研究这段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价值。1年1月至211年1月,为配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建设,郑州大史学院考古系对荥阳后真村墓地进行了考古勘探与发掘。清理出唐至金代墓葬共1座,其中唐墓2座、宋墓7座、金墓1座,部分墓葬出土遗物较为丰富,为唐宋时期丧葬习俗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资料。ⅡM1394是1997年以来在土城子古城周边发掘的东周墓葬中的一座围沟墓,时代为战国中期。该墓被ⅡM138ⅡM1345打破。ⅡM1394和ⅡM1388均出土较多具有典型晋文化特点的遗物,表明两座墓存在密切关系。这两座墓葬的发现对研究战国时期北方农牧结合地带多民族文化的交融具有重要意义。
陵坡墓地是目前发现的西周时期等级的墓葬群,备受学界关注。关于墓地的性质,以往学界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相持不下。本文立足于全新的考古资料,阐明墓地位置与选址特点,重点分析和讨论了墓地的布局与年代及商周时期"四条墓道"大墓的等级制度。认为墓地墓位是按照"自上而下,大墓居中"的原则来安排的;起始年代可能为西周早中期之际,废弃于西周晚期;商周时期四条墓道是王墓的常制、规制,其他贵族不能随意轻易设置,但或因某种原因可以获赐配享,不过形制和王墓墓道有别,据此排除了陵坡墓地"王陵说"的可能。*后从墓地形态、墓葬等级与葬俗特征方面,结合墓地地望与文献记载,判断墓地为"周公家族墓地",而非其他。16年11—12月,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配合基本建设,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西安邮电大学南88米处),唐代香积寺旧址北约3米处,发掘古墓葬6座。其中一座唐代墓葬(编号M2),为坐北朝南的竖穴墓道土洞墓,虽被盗扰严重,仍出有瓷器、陶器、骨器等13件(组)随葬品及墓志1合,确认墓主为大中十一年(857年)燕国太夫人李氏。志文记载详细,内容丰富,由此揭示绛郡李氏由来,李夫人诸祖、其夫窦佐及其子嗣乃至扶风窦氏职官迁转之史实,晚唐时期窦、李一系姻亲关系,及所反映世家大族相互联姻的社会历史现象等,补充了晚唐时期平判入等的等次划分有关规定,有证史、补史之重要价值。另外,确认了唐代皇甫村的位置,对唐代历史地理研究也有一定意义。近年来,在明长城沿线隘口陆续发现了四通记载明代戍边军人拥有地亩、营房等生产生活资料的碑刻。它们在格式、内容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立碑年代也相近,这说明散布于不同地点的四通碑刻存在着内在联系。本文通过对四通碑刻的比较研究,并参考其他碑刻、文献资料,基本说明了明代巡关御史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明确了巡关御史、特别是巡按西关御史的监察范围、职责等信息。碑文还涉及到明代军事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军屯,其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军事经济政策贯穿于整个明代。本文经过梳理和研究,揭示了边地的屯田、屯田管理、屯田的违法买卖以及处罚措施,还有边地屯田的监管,等等。本文介绍了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和外延越来越丰富的背景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由物质遗产转向物质与非物质并重,作为二者之间的联系者、非物质的传承者、遗产地精神建构者的"人"愈发凸显着其重要作用和地位;文中通过对具体保护案例的分析,探讨基于价值观发展而带来的认知变化,指出"人"在其中具有的重要价值,以期在今后的保护实践中,将其纳入更完善的体系进行评价。
M38是因现代人盗掘而在铁岭墓地发掘区外进行抢救性发掘的一座战国墓。发掘表明,此墓古代三次被盗,仍出土了一大批青铜器、陶器、玉器和骨器,是铁岭墓地随葬品物*为丰富的一座墓葬,对于判定铁岭墓地的性质有重要意义。陶器起源于我国长江中游南岭以北的江南丘陵地区,这些陶器均为圜底器,各方面都显示出原始的特征,伴出石核-石片打制石器,骨、角、蚌器发达。这与我国北方、俄罗斯远东地区和日本发现的年代稍晚、伴出细石叶的平底陶器有明显差异,但与圜底陶器的共存又显示了后者可能受到我国南方地区早期陶器的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分析铭文被刮磨的小子休盨与小子吉父甗铭"仲小子"的称谓,得知仲乃周幽王卿士虢石父,佐证学者关于虢国墓地M21墓主人虢季为虢公忌父(亦即小子吉父)与M21埋葬年代为春秋早期的观点,并进一步推证其具体时间应为公元前715年至前77年之间。本文主要讨论河南上蔡郭庄王金鼎1号春秋楚墓出土有儿簋铭文中"洹"字读法及相关问题。簋之时代,从其铭文字体和有关辞例,同出铜器、陶器等看,似以定在春秋晚期前段为宜,而非春秋早期。从文字学的角度来看,目前所见两周金文中"桓"字,或写作" "、" ",而未见有写作"洹"者。相反,金文和楚简中却有"宣"写作"洹"的例证。因此,将"洹"读作"桓",谓"陈洹公"即"陈桓公",不当,应读为"宣","陈洹公"即"陈宣公"。由此可对洹子孟姜壶"洹"字的读法重新加以审视。以往多读"洹"为"桓",谓"洹子"即《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的"田桓子"。据簋铭及清华简《系年》等新出材料来看,壶铭的"洹"应即"宣","洹子"即"宣子",而非传统认为的"桓子"。日本杏雨书屋藏有6件唐代宫廷写经。通过考察这批资料,可知宫廷写经系批量装潢,每卷题记都是由书手先写上去,装潢完成之后,并无专人再进行检查;《金刚经》的抄写时间*早为咸亨三年(672年)五月十三日;《金刚经》校对者都是书手,而《法华经》校对者既有僧人,也有书手;太原寺寺主由慧立易为慧德,具体时间应在仪凤二年(677年)正月至五月之间;《法华经》卷第四中品题作"妙法莲华经持品第十三",而《大正新修大藏经》中却作"妙法莲华经劝持品第十三",二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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