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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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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地区的商周遗址多为台形遗址,其独特的遗址形态应当与聚落布局有关。本文重点考察了堰台遗址的聚落布局,认为正是这种独特的布局特点决定了遗址的形态及堆积特点,并分析了该聚落的性质与功能,对该聚落的等级做了初步探讨。利簋铭文分别记载武王征商与成王赐右史利铜两件史事,由于学界长期以来受"生称王谥"说的影响,混淆了利簋铭文中的"珷"和"王"两者的关系,从而将利簋视作武王世作器。文献资料与青铜器铭文表明,周王从不自称王,更不会自称王号;而臣下对周王的称呼,对先王则称"谥号",对时王则但称"王",并不存在"生称王号"的情况。在西周金文中,称名的体例相当严谨,这是因为古代社会中,名分始终是Zui重要的价值取向,周王的名号更是如此。所谓"生称王谥"诸器的纪年方式,由于是追述先王事迹,铭文纪年必然要考虑先王相对于时王的时空关系,所以不能出现"唯王某年"的格式,目的正是在于避免与时王相混淆。利簋铭文中的"珷"和"王",系分别指武王和成王。利簋的"辛未"纪日,不会是武王甲子牧野之战后的第七日,而应属成王纪时。利的身份应是右史而非有司。利簋铭文记述成王亲自对利进行赏赐,所以利簋铸造的时间更有可能在成王亲政以后。麦积山第1窟为麦积山石窟早期很重要的一个洞窟,该窟由于有过数次的重修,对之做系统的调查进而分析其始建年代与重修年代,有利于麦积山石窟成组洞窟及年代学的研究。本文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该窟与第128窟等为北魏太和时期开凿,北魏晚期对该窟进行了重修,宋代再次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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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对鸟形盉铭文的重新考释,尤其是铭文中出现的西周时期相关法律用语"誓"、"鞭"、"笰传出"、"出弃"等词,与已出土的金文进行比对研究,有助于对西周时期法律制度中的"鞭刑"、"流放刑"作进一步的探讨。此外,铭文中两次出现"誓"字,将铭文中的"誓"和已出土金文资料进行比较、归纳、研究,"誓"在西周时期的诉讼、审判等领域曾被广泛使用,表明"誓"在此一时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约束力,为研究"誓"在西周时期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法律效用提供了又一有力佐证。在29年开展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中,河南省新安县发现了两通清代碑刻。《禁赌碑》记载了乾隆年间当地村民禁赌一事,指出赌乃"无益有害"之首,并公布禁赌之约,又言及朝廷禁赌之律,是研究清代禁赌律令的重要资料。《万善同归碑》记述了泰山庙的地理位置、建筑规模、禘祀神主及重修大殿的意义与过程,突出了"万善同归"、人与自然和谐的碑文主题;该碑刊立处为青要山,为研究古青要山地望提供了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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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形鹿角器产生并流行于距今6~7年的淮河流域和环太湖地区,大汶口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时期仍有孑遗。其功用需分别考察,不带穿孔者为普通的采集工具,带穿孔者为纺织工具。靴形鹿角器对研究当时的环境、纺织工艺、不同文化区的交流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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